南方日报讯 (记者/余嘉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3月2日发布公告,对《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四类: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相应罚则,对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若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若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若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别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行为也被禁止。违者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告称,《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征求意见期限截至3月9日。
文章来源于:南方日报